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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許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他得知妻子將與陳姓男子同遊宜蘭,私下也投宿他們入住的壯圍鄉旅館「觀察」。

去年4月21日凌晨許從門外聽到妻子「嗯嗯啊啊」,氣的找來劉姓友人作證,他直接打開妻子房門,發現她和陳同床共眠。

士林地檢署認為無證據佐證兩人性交,不構成通姦、相姦罪,處分兩人不起訴。

許妻和陳都否認性交,兩人解釋只有在房內喝酒,喝醉了就睡著了。

劉姓證人表示,他半夜接到許的電話,急忙趕到宜蘭,許因「受不了」直接開房門抓姦;他沒看到兩人性交,自己也沒聽到許妻呻吟。

檢方指出,廁所垃圾桶雖找到衛生紙團,但經警方鑑驗,上頭僅有陳的DNA-STR型別,沒有女方體液,不能證明兩人有性器官接合。

 

以上新聞讓阿漢想到抓姦過程中與客戶的代溝

還有一些抓姦過程中的不容易

 

徵信業者最頭痛的大概就是客戶的"判斷"或是"我知道該怎麼做"

很多客戶常常打電話或是到公司告訴我們她希望該怎麼做或是他要我們做甚麼

例如:我(客戶)有這個女的名字了你們(徵信業者)只要幫我查出他現在住哪裡就好了

不管我們跟他解釋要先怎麼做他都認為是多餘或不需要的然後就是拼命的講說很簡單就這樣我知道

 

遇到抓姦外遇案,大多客戶都會有個通病就是

大部分客戶都會認為有一起出去或是牽個手一起躺在床上或是沒穿衣服一起躺在床上就能夠構成通姦

這是錯的!!!!!!

所謂抓賊在贓抓姦在床

我國民法對於通姦罪的定義要件,必須提出證明雙方有性行為發生,在證據提供上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兩種。

直接證據包括:通姦行為地點所蒐集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使用過的保險套、毛髮等…可供證明有性行為之相關物品。

間接證據包括:行蹤調查的影帶拍攝外遇雙方公眾場合的親密畫面、抓姦時衣衫不整共處一室之情形,進出賓館的畫面,合法情況下取得的各類證據等…。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又或者雙方都坦承通姦才會成立

 

牽手抱抱親親我愛你你愛我那些都無法構成

最累的是解釋這個過程給客戶聽的同時

很多說法客戶又會想盡辦法證明他自己是對的

為了不得罪客戶我們又要耐心的一一解釋

 

以我的經驗以及說法

我通常會給客戶一個方向

有了方向之後會讓客戶清楚的知道我會怎麼做

我能給客戶甚麼還有為她做些甚麼

這些都是我做得到辦的到的事情或是可以做的事情

然後再由客戶來決定哪些方法或是接不接受等等

當然客戶想要的不合理方式我會以勸導或是分析後果讓客戶了解

這麼做恰不恰當為甚麼不行會導致甚麼後果

 

 

 

採取他人意見表達自身想法這才能達到委託的最好效果

不損失多餘金錢,也不浪費寶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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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信社達人阿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